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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简介

总酸度(HCl)质量分数

重金属质量分数(以 Pb 计)

  6.1

产品按批检验。生产企业以每一成品槽或每一生产周期生产的副产盐酸为一批;用户以每次收到

的同一批次的副产盐酸为一批。

  6.2

副产盐酸从槽车或贮槽采样时,采用 GB/T 6680 中规定的适宜的耐酸取样器自上、中、下三处采

取等量的有代表性的样品。生产企业可将槽车或贮槽内的副产盐酸混匀后于采样口采取有代表性样品。

  6.3

副产盐酸用塑料桶包装时,按 GB/T 6678 中规定的采样单元数随机采样,拆开包装,采用 GB/T 6680

中规定的适宜的耐酸采样器自上、中、下三处采取等量的有代表性的样品。

  6.4

将采取的样品混匀,分装于两个清洁、干燥、具磨口塞的玻璃瓶或塑料瓶中,密封。每瓶样品量

不少于 500 mL。一瓶用于检验,一瓶作备检。样品瓶上应贴上标签,并注明:生产企业名称、产品名

称、规格、批号或生产日期、采样日期及采样人姓名等。

  7.1

本文件所用试剂和水,在没有注明其他要求时,均指分析纯试剂和 GB/T 6682 规定的三级水或相当

纯度的水。试验中所用杂质测定用标准溶液、制剂及制品均按 GB/T 602、GB/T 603 的规定制备。

  7.2

在自然光下目视观察。

  7.3

按GB/T 320中“总酸度”测定方法进行。

  7.4

  7.4.1

在弱酸性(pH 3~4)条件下,试料中的重金属离子与硫化物反应,液体变成棕黑色,与同法处理

的铅标准溶液比较色度,做限量试验。

  7.4.2

  7.4.2.1

  7.4.2.2

乙酸盐缓冲溶液:pH 3.5。 按 GB/T 23950 中规定方法配制。

  7.4.2.3

硫化钠-丙三醇溶液。称取 5 g 硫化钠,溶于 10 mL 水和 30 mL 丙三醇的混合液中,避光密封

保存,有效期一个月。

  7.4.2.4

铅标准溶液:1 mL溶液含有0.01 mg Pb。取10 mL按 GB/T 602配制的铅标准溶液,置于100 mL

容量瓶中,稀释至刻度,摇匀。该溶液应使用前制备。

  7.4.2.5

酚酞指示液:10 g/L。

  7.4.3

  7.4.3.1

一般实验室仪器。所用玻璃仪器应用 10%~20%硝酸浸泡 24 h 以上,用自来水反复

冲洗,最后用蒸馏水冲洗干净。

  7.4.3.2

纳氏比色管,50 mL。

  7.4.4

  7.4.4.1

称取约 10 g 试样,精确至 0.01 g,移入 100 mL 容量瓶中,加水稀释至刻度,混匀。

  7.4.4.2

  7.4.4.2.1

取一支纳氏比色管 A,加入铅标准溶液 5 mL,加水至 25 mL 刻度,混匀,备用。

  7.4.4.2.2

取 10 mL 试料溶液,置于与 A 管相当的纳氏比色管 B 中,加水至 25 mL,混匀,备

  7.4.4.2.3

分别向 A、B 管中加 1 滴酚酞指示液,用氨水调节 pH 至中性(酚酞刚显粉红色),

加入乙酸盐缓冲液 5 mL,混匀。再分别向 A、B 管中加入 0.1 mL 硫化钠-丙三醇溶液,加水至

50 mL 刻度,混匀。于暗处放置 5 min 后,在白色背景下观察,B 管的色度不得深于 A 管的色度。

  7.5

按GB/T 15893.1规定方法进行。宜采用具塞比色皿。

  8.1

  8.1.1

检验分为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

  8.1.2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文件规定的所有检验项目;

如有下述情况,应进行型式检验:

——生产工艺有较大改变(如材料、工艺条件等);

——生产装置出现重大波动调整后。

正常生产情况下,每月应至少进行一次型式检验。

  8.1.3

出厂检验项目为总酸度。

  8.2

产品质量指标按GB/T 8170中“修约值比较法”判定。

  8.3

如检验结果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文件要求,应重新加倍在包装单元、贮罐(槽)或槽车中采取样品

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中如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文件要求,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标志、标签和随行文件

  9.1

副产盐酸包装上应有明显牢固的标志,内容包括:生产企业名称、地址、产品名称、商标、执行标

准号、净质量、符合GB 190规定的“腐蚀品”标志。小计量包装的容器上应有符合GB/T 191中规定的“向

上”标志。标签应符合GB 15258 规定。

  9.2

每批出厂的副产盐酸产品应由生产企业的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按本文件的要求进行检验,并附有质量

证明文件,内容包括:生产企业名称、产品名称、“危险化学品”字样、质量指标、规格、批号或生产

  10.1

  10.1.1

副产盐酸用贮罐(槽)或槽车包装时,应衬胶并加密封盖。

  10.1.2

副产盐酸用塑料桶、玻璃钢衬里的容器或专用陶瓷坛包装时,注料口应以螺丝盖盖好,盖的周

围用耐酸材料密封,装入木箱或板条箱中,箱口应高于注料口至少 20 mm。

  10.2

在运输过程中应确保容器无泄漏,严禁与碱类、胺类、碱金属混装混运。

  10.3

副产盐酸不得与碱性物品混贮,应放在阴凉通风的库房,避免接触其他的金属或者化学原料,贮存

副产盐酸的地方应有危险化学品警示牌,并应配备泄漏应急处理物资及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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