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省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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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简介

1、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2】115号各市及义乌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不发),省级有关单位,中央部属在浙有关单位,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设站单位、博士后工作试点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浙江省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我们对2006年印发的《浙江省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浙人专〔2006〕332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浙

2、江省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2年7月18日浙江省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浙江省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博士后制度优势,加快培养造就创新人才,推动博士后事业发展,努力为创新型省份建设提供人才支撑,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等部门关于加快我省博士后事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1〕45号)精神,建立省级博士后工作专

3、项经费。为规范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管理,提高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级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来源于省财政拨款由省(二)申请工作站、试点单位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生活补助费应具备以下条件:1各工作站、试点单位招收进站的非在职博士后研究人员,或非设站单位经批准招收的非在职项目博士后研究人员;2博士后研究人员所从事的科研项目或课题应具有先进性和开创性,并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起推动和促进作用。(三)申请博士后科研项目择优资助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应具备以

4、下条件:1在我省流动站、工作站和试点单位从事研究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2品学兼优,具有坚实的专业基础和较强的工作能力,在科研工作中做出过优异成绩;3选题范围紧密结合浙江的经济社会与科技发展重点,所研究课题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或应用价值,符合我省科技创新、技术攻关、重点建设项目和基础性研究的重点发展领域及方向;4出站后愿意留在浙江工作。(四)申请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出站后在浙工作一次性安家补助费应具备以下条件:1在我省各流动站、工作站、试点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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