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传人: 毕业设计 IP属地:江苏 文档编号: 20190906172404189 更新时间: 2023-07-20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18.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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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稳定调节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号财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实施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进一步规范预算稳定调节基设立和使用,根据预算法等法律法规,财政部制定了《预算稳定调节基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附件:预算稳定调节基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年月日预算稳定调节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建立健全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规范预算稳定调节基的设置、补充和动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预算稳定调节基,是指为实现宏观调控目标,保持年度间政府预算的衔接和稳定,各级一般公共预算设置的储备性资。各级政府性基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基实现平衡的,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具体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按照预算法规定的程序执行。第四章预算科目和账务处理第十条一般公共预算资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时,列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科目;政府性基预算调出资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时,列政府性基预算支出的“政府性基预算调出资”科目。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时,应当编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列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科目。第十一条预算稳定调节基的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财库〔〕号)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各级一般公共预算的预算稳定调节基应当在同级国库单一账户存储。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地区预算稳定调节基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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