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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简介
1、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档案,金孝权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2014.3,一、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封面1、监督档案号:由各站编制,没有统一的编号规则;2、工程质量监督注册号:江苏省有编号规则,按编号规则编写;3、项目编码:项目编码是国家要求全国的工程项目统一编码,由立项批文给出,不是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目前全国统一编码实施没有到位,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求监督档案封面填写项目立项批文中的项目编码
2、。,二、目录1、ZJ代表质监2、ZJ1等是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的代号,有代号的除ZJ1为建设单位申报,其它有代号的均为工程质量监督站发出或自存资料3、没有代号的是有代号的档案资料附件4、其它资料没有统一的规定。可理解为三方面的内容,一个是有关影像资料,二是有关投诉资料,三是各站认为有必要保存的资料,三、监督申报表(一)申报程序 1、建设单位到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领取本表,按单位工程一式三份填报。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办理工程质量监
3、督注册手续。 2、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时,申报资料应提供原件审查。 (1)这是工程质量监督必须的底线 (2)不必增加以外的内容,这是江苏省 89号令规定的内容,其中还有一
4、 条叫“其它需要的资料”,主要是防 止后继法规有新的规定,目前没 有要求,坚持依法行政。 3、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发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原则上没有工程
5、质量监督先介入的工程,二、填报说明1、工程分类应符合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分类标准》GB/T50841-2013的规定。本申报表中已经根据我省实际情况进行了调整,打勾就可以了。2、结构类型:房屋建筑工程:框架、框架—抗震墙、抗震墙、部分框支抗震墙、框架核心筒、筒中筒、板柱-抗震墙、砌体结构、排架、钢结构、木结构、装配式结构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梁式桥、拱式桥、斜拉桥、钢构桥、悬索桥、组合体系桥、沥青混凝土+二灰结石、沥青混凝土+水稳
6、碎石、水泥混凝土+二灰结石、水泥混凝土+水稳碎石、钢筋混凝土挡墙、块石挡墙等。3、地基基础类型:天然地基、复合地基(深层搅拌桩、挤密桩、碎石桩、石灰桩)等、桩基础、条基、整板基础、独立基础、箱型基础等。4、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证书:有时可能是技术审查意见。5、申报需说明的情况:施工图审查有需要说明的情况,有无先行施工的情况,如先施工已施工的情况。6、建设单位非房地产开发企业时“资质等级”、“资质证书号”栏目不需填写。7、企业组织
7、机构代码:是企业唯一的编号,企业破产、停办都不会重号。8、质量检查员不是全国统一考试发证,是由省级发证,认可外省的质量检查员证书。质量检查员的专业分为土建专业和机电专业。9、“项目编码”采用项目立项部门赋予的项目编码。10、申报资料提供原件审查,复印件应加盖相应单位法人章并由建设(监理)单位统一保管备查。如需网上申报,须提供申报资料原件扫描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1、签收后存档一份2、当地站需要增加内容的可以增加,工程质量
8、监督计划1、工程质量监督计划是内部工作计划,不对外2、本工作计划根据各站的情况和工程情况进行调整,可明确抽测的内容。3、关于抽查的概念 国家及省没以规定抽查的频率,但规定了抽查的内容,监督档案中必须有抽查记录,但没有份数的要求。,4、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1)工程竣工时应有检测单位汇总表,并经检测单位确认。2)现场检测报告应进行抽查,和省检测监督管系统中的检测报告进行核对:检测报告编号、数
9、据、结论、签字人等。,工程质量行为资料监督抽查记录1、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在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后办理,工程质量现场监督时发现无施工许可证的,建议开出停工通知,要求办理施工许可证后再施工。2、关于现场监理和施工人员的配备国家没有标准,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正在制定现场人员配备标准,目前没有省级标准,我省有的地区已制定了相关人员的配备标准。,3、监理规划、细则监理规划针对工程。监理细则针对专项工程4、经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
10、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和审批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施工组织设计规范》GB/T50502—2009的规定。施工组织设计分为施工组织总设计、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是指以施工项目为对象编制的,用以指导施工的技术、经济和管理的综合性文件。施工组织总设计是指以若干单位工程组成的群体工程或特大型项目为主要对象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对整个项目的施工过程起统筹规划、重点控制的作用。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指以单位(子单位)工程为主要对
11、象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对单位(子单位)工程的施工过程起指导和制约作用。施工方案是指以分部(分项)工程或专项工程为主要对象编制的施工技术与组织方案,用以具体指导其施工过程。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编制依据、工程概况、施工部署、施工进度计划、施工准备与资源配置计划、主要施工方法、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及主要施工管理计划等基本内容。,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和审批应符合下列规定:1)施工组织设计应由项目负责人主持编制,可根据需要分阶段编制和审批;2)施
12、工组织总设计应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应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授权的技术人员审批;施工方案应由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批;重点、难点分部(分项)工程和专项工程施工方案应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相关专家评审,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3)由专业承包单位施工的分部(分项)工程或专项工程的施工方案,应由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授权的技术人员审批;有总包单位时,应由总承包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核准备案;4)规模较
13、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和专项工程的施工方案应按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进行编制和审批。《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 50319—2013)第3.2.1条规定总监理工程师的职责有“组织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注意审查不是审批。,5、该审查表的有关问题1)本表中所查资料的原件由各自单位保管,加盖原单位印章的复印件由监理(建设)单位保存,明确质监站不保存该资料。2)该表格由质监人员在第一次进入现场质量监督检查时填写。3)在平时
14、的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行为资料若有变化,应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报告,检查情况在《工程质量监督抽查(巡查)记录》中反映。4)本表中资料复印件由建设(监理)单位核对原件,并统一保管,存放现场备查,必要时核查原件;若有变化,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5)“存在问题及处理意见”栏填写经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综述,并提出处理意见,签发整改通知书。,工程质量监督抽查(巡查)记录一、工程质量行为抽查重点:工程质量行为抽查的重点为项目经理
15、、总监理工程师、质量检查员和施工许可证,如存在人员不在岗或无施工许可证就进行施工的,应签发整改通知或停工通知或按规定提出行政处罚建议,由有管辖权的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对抽查中发现有不良行为的应填写《工程质量不良行为记录表》,按规定向社会公布,不良行为的内容在工程质量不良行为记录表后面。二、工程质量实体抽查重点:重点抽查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中强制性条文的实施情况;抽查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情况和已施工工程的外观质量;抽查涉及结构安全与
16、使用功能的主要原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及见证取样送检资料;监督人员应根据抽查结果,提出明确的监督抽查意见;对违反相关法规、影响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应签发《工程质量监督抽查整改通知书》或《工程局部停工(暂停)通知书》,责令改正;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应当实施行政处罚的,监督机构应提出行政处罚建议,由有管辖权的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三、记录的质量问题均应注明所违反的条文。不一定是强制性条文。,混凝土强
17、度抽测记录1、混凝土强度监督抽测时,应使用自动采集数据的回弹仪,自动采集的数据应作为本表的附件保存。省正在编制的《回弹规程》将自动采集列入必须的条件。2、抽测由质量监督员在监督工作中完成。抽测记录归入质监档案,作为监督的依据,不作为工程质量验收的依据。3、 抽测项目和部位,应根据工程的性质、特点、规模、结构形式、施工进度和质量状况等因素确定。4、执行标准:目前应执行省标准,新标准出来后应执行新标准。5、本次抽测覆盖和本单位工程
18、同一设计、监理、施工和商品混凝土供应单位的工程名称,本条符合6月1日起执行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关于检测成果可重复使用的规定,工程质量监督抽测记录(钢筋保护层厚度、现浇楼板结构厚度、导线测试、接地电阻)1、本表抽测由质量监督员在监督工作中完成。抽测记录归入质监档案,作为监督的依据,不作为工程质量验收的依据。2、抽测项目和部位,应根据工程的性质、特点、规模、结构形式、施工进度和质量状况等因素确定。
19、3、本次抽测覆盖和本单位工程同一设计、监理、施工和商品混凝土供应单位的工程名称,本句需要调整。,工程质量监督抽检通知书1、编号省没有制定编号规则,可以以单位工程编号,也就是同一监督档案,最终由各站确定。2、开出台头单位:建设单位3、抽检条件1)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违规施工; 2)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实体质量控制情况;3)建筑材料或设备使用前未按规定见证取样送检;4)建筑材料或设备见证取样检测不合格未按规定
20、处理;5)建筑材料或设备经监督抽查,怀疑存在以下质量缺陷: ;6)涉及结构安全或重要使用功能的实体质量经监督抽测结果不符合要求;7),4、监督站保存检测方案;5、检测后保存检测汇总表,不要求保存检测报告,可根据汇总表进入检测监管系统核查检测报告;6、列表中的检测要求:1)要求检测的参数;2)要求检测的数量;3)要求检测的方法:4)检测使用的标准。,工
21、程质量监督抽查整改通知书1、编号没有统一的规定,由各站确定2、整改完成提交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盖章的完成报告。3、相关资料由建设、监理、施工单位保存,明确了质监站可不保存相关资料。4、没有规定质监站必须进行复查,是否复查由各站根据情况确定。,工程质量整改完成报告1、应针对整改意见对应逐条描述整改结果; 2、整改回复用章应使用法人章,如采用项目部章应经法人单位授权。3、未要求提供附件,责任由监理(建设)单位承担。4、未要求
22、复查。,工程局部停工(暂停)通知书1、未统一编号,未明确编号规则2、法定程序(手续)违法的应签发停工通知3、下一道工序施工影响结构安全、有安全隐患的应签发停工通知书,工程复工申请报告1、法定程序完善应提交加盖相关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并核查原件2、因质量问题应提交《工程质量整改完成报告》,其要求同整改通知,工程复工通知书1、编号未制定统一规则,由各站自定2、满足复工条件的应及时签发通知书,一、建设单位以下情况应予以记录:
23、1、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审查而未经审查批准,擅自施工的;设计文件在施工过程中有重大设计变更,未将变更后的施工图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并获批准,擅自施工的。 2、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的;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3、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4、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
24、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5、其他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二、勘察、设计单位以下情况应予以记录: 1、未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要求进行勘察、设计的。 2、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文件进行设计的。 3、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4、勘察、设计中采用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且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未按规定审定的。 5、勘察、设计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的。
25、6、勘察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进行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 7、勘察、设计文件在施工图审查批准前,经审查发现质量问题,进行一次以上修改的。 8、勘察、设计文件经施工图审查未获批准的。 9、勘察单位不参加施工验槽的。,10、在竣工验收时未出具工程质量评估意见的。 11、设计单位对经施工图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在施工前拒绝向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的;拒绝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的。 12、其他可能影响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违法违规行
26、为。 三、施工单位以下情况应予以记录: 1、未按照经施工图审查批准的施工图或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 2、未按规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擅自使用的。 3、未按规定对隐蔽工程的质量进行检查和记录的。 4、未按规定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现场取样,未按规定送交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 5、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的。 6、施工人员未按规定接受
27、教育培训、考核,或者培训、考核不合格,擅自上岗作业的。,7、施工期间,因为质量原因被责令停工的。 8、其他可能影响施工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情况应予以记录: 1、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擅自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活动的。 2、超越核准的等级和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活动的。 3、未按国家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存在错审、漏审的。 4、其他可能影响审查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28、以下情况应予以记录: 1、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工程质量检测业务活动的。,2、超越核准的检测业务范围从事工程质量检测业务活动的。 3、出具虚假报告,以及检测报告数据和检测结论与实测数据严重不符合的。 4、其他可能影响检测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监理单位以下情况应予以记录: 1、未按规定选派具有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的。 2、监理工程师和总监理工程师未按规定进行签字的。 3、监理工程师未按规
29、定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进行监理的。,4、未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的。 5、未按经施工图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以及经施工图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的。6、在竣工验收时未出具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的。 7、其他可能影响监理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七、监督机构对在监督工作中所发现的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及时向社会公布。,规定的程序和权限:1、文
30、件依据:建设部建质[2003]113号《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第十条规定:图审、检测、监理发现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不良行为应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机构应核实(程序)3、第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在质量检查、质量监督、事故处理和质量投拆处理过程中发现的本行政区域内建
31、设、勘察、设计、施工、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监理等单位的不良记录负责记录并核实。(程序及权限),4、第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已核实的不良记录进行汇总,并向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程序),质量事故处理1、文件依据 2010年7月2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
32、〕111号)2、工程质量事故 是指由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工程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使工程产生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质量缺陷,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事故等级划分1、特别重大事故: 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重大事故: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
33、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较大事故: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质量事故报告程序1、较大、重大及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一般事故逐级上报至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必要时可以
34、越级上报事故情况。2、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3、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时,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质量事故调查1、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人民政府的授权或委托,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并履行下列职责(略)2、质监站不是质量事故调查的主体,也不是组织者,而是按组织
35、的要求,作为参与者3、质监站作为工程质量监督,对工程事故的处理要做必要的记录并记入档案。,建设工程质量申请行政处罚报告1、行政处罚权在主管部门2、工程质量监督站是受委托机构,按委托权进行3、如果工程质量监督站直接代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处罚,可不填写此表。,竣工验收通知书由建设单位向工程质量监督站申报,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记录1、实体抽查,符合设计文件和验收标准的要求2、资料核查,反映工程情况,符合资料管理规
36、范和现行验收标准的要求3、质监站发出的整改通知已全部整改到位 4、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了永久性标牌 5、当满足验收条件,参验各方对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一致时,监督机构应提出明确的验收监督意见,按表做好验收监督记录;当参验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办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验收。 6、监督机构如发现有违法、违规和违反强制性标准的,应责令改正或要求整改后建设单位重新验收。 7、竣工验收监督记录应包含住宅
37、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监督抽查意见。,工程竣工验收后,责任主体报送如下资料作为竣工验收监督记录的附件:1、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2、工程竣工报告(施工单位);3、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检查报告;4、工程监理质量评估报告;5、住宅工程应提交《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6、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建设、监理、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盖章)。。,工程质量监督报告1、工程及有关单位概况自动生成,由监督业务软件完成
38、,省监督业务系统正在制定需求,近期完成改版工作;2、主要内容由各站填写,反映工程质量监督情况3、验收监督意见主要反映各方主体对质量的验收情况,明确程序和组织符合要求4、未通过验收的不出具监督报告。,工程质量监督人员情况一览表1、反映监督过程2、明确监督责任监督人员不应承担无限责任,但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需要保存的其它文件、资料、图片汇总表1、国家和省没有规定要保存图片资料等内容2、各站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认为需要保留保存的
39、文件、资料、图片进行保存。,关于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告知书1、取消了监督交底,取而代之的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告知书”,如因工程特殊,不反对监督交底。2、取消了监督工作计划下发到相关单位的做法3、明确了对各个质量责任主体的要求,4、1.3.(七)条:“工程资料的文本格式应从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网下载,”目前未挂到省质监网站上,资料的收集、整理、电子档案的建立应执行江苏省地方标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资料管理规范》DGJ32/
40、TJ143—2012 ,文本格式在网上“江苏省工程档案资料管理系统”的下载园地中下载,工程资料应符合现行工程验收规范的要求。(上“江苏省工程档案资料管理系统”演示下载),关于告知点的设置,1、没有规定结构部位等告知点,要求告知进度。2、告知的方法很多,电话、短信、微信等,但工程实践表明都不是一个好的方法,最好的方法是建立电子档案,通过工程档案资料管理系统自动提取工程进度,目前已实现,已在全省推广使用。,关于竣工验收的条件
41、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规定了验收条件【发文时间】2013年12月2日【发文字号】建质[2013]171号 应贯彻执行,不要增加或减少内容。 2、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前应提交的资料:建设单位竣工验收记录的附件施工许可证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可为复印件,1、全省不再统一印刷监督档案封面和其它表格. 2、使用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向省质监站反映,联系人:刘明亮电话:0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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