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新能源小客车风险监控实施细则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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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简介

1、<p>  新能源汽车质量安全监控实施细则</p><p><b>  第一章 总则</b></p><p>  第一条(目的)为防控新能源小客车安全风险,保护消费者安全,依据《关于加强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安全管理工作的函》(国科办函高〔2011〕322号)、《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管理办法》(京科发〔2015〕458号)、《电动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系

2、统技术规范》国家标准等规定,制定本细则。</p><p>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北京市私人领域新能源小客车安全风险监控。</p><p>  第三条(基本原则)本市新能源小客车风险监控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企业主体、预防为主的原则。</p><p>  第四条(行政部门职责)北京市新能源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北京市私人领域新能源小客车风险监

3、控工作。工信、质监等部门要依法加强对相关主体的监督管理。</p><p>  第五条(企业主体责任)企业应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对车运行情况实时监控,及时处置产品安全风险,保障消费者安全。</p><p>  第二章 远程监控及数据传送</p><p>  第六条(地方监控平台)北京市建立电动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系统公共平台(下简称公共平台)

4、,设在国家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顺义),接收企业平台数据,督促企业实施远程监控及风险处置,为政府决策提供支撑。</p><p>  第七条(企业平台建设)汽车生产企业应按照《电动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系统技术规范》标准要求,建立电动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系统企业平台,对电动汽车信息进行采集、处理和管理,如实上传至公共平台。</p><p>  第八条(数据采集范围)依据新能源小客车特点及实施监

5、控信息手段的可实现性,企业实时采集数据包括:整车车辆、动力蓄电池、驱动电机等方面,具体数据要求按照国家标准《电动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系统技术规范》执行。</p><p>  第九条(数据报警预警阀值设定)企业应按产品技术特点进行风险评估,客观、科学设定采集数据的预警阀值,并报公共平台备案。</p><p>  第十条(风险数据分级)生产企业按《电动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系统技术规范》标准对风险数

6、据进行分级,同时应满足:</p><p>  三级风险:指最高级别故障,需立即停车处理或请求救援的故障。</p><p>  二级风险:指影响车辆性能且需驾驶员限制行驶的故障。</p><p>  一级风险:指不影响车辆正常行驶的故障。</p><p>  第十一条(数据传送时间要求)生产企业应按《电动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系统技术规范》标准规定

7、的频率将数据上传至公共平台。</p><p>  第十二条(事故报告)新能源车辆发生起火等事故时,生产企业立即通过平台上报事故信息;并按照《北京市道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北京市新能源汽车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规定进行处理。</p><p><b>  第三章 风险处置</b></p><p>  第十三条(风险处置制度)企业应按照风险等级对故障

8、和报警进行分级管理,建立相应的处置措施,加强对监控数据的分析、处理,及时处置安全风险,及时将故障和报警的处置措施、处置进度和结果上报至公共平台。</p><p>  第十四条(三级风险处置)企业应15min内确认车辆状态,同时在平台中开始处置,并于10个工作日内向平台回传处置过程及结果。</p><p>  第十五条(二级风险处置)企业应于10个工作日内向平台回传处置过程及结果。</

9、p><p>  第十六条(一级风险处置)企业应在风险处置完成后第一时间向平台回传处置过程及结果,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月。</p><p>  第十七条(风险评估)企业应加强数据分析,评估产品安全状况,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消费者,采取停止生产、销售、召回等措施。</p><p><b>  第四章 监督管理</b>&

10、lt;/p><p>  第十八条(技术调查)获知新能源汽车产品可能存在风险的,经信会同质监部门立即通知企业开展调查分析,必要时应成立专家组进行调查分析。</p><p>  汽车生产企业应当配合调查,提供调查需要的有关资料、产品和设备。</p><p>  第十九条(专家支持)本市建立新能源小客车安全风险管理专家委员会,为北京市新能源小客车安全风险监控提供技术支撑。&l

11、t;/p><p>  第二十条(市场监管)公共平台定期对企业上报数据进行分析,对有关车型开展抽检监测,加强对本市新能源小客车的质量安全监管。</p><p>  第二十一条(惩罚措施)对于存在数据瞒报、漏报、谎报、未有效实施监控、处置以及不能有效履行主体责任的企业,按照相应规定采取约谈、通报、取消补贴等措施,对于存在违法行为的还将依法进行处理。</p><p><

12、b>  第五章 附则</b></p><p>  第二十二条(保密原则)公共平台与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签订保密协议,并严格按照协议执行相关保密工作。</p><p>  第二十三条(术语定义)</p><p>  私人领域:消费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出于自用目的购置的车辆,不参与运营和商业用途,私人领域不包括出租车和租赁车;</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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